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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軌道安裝后,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兩軌道的高度差不大于1/1000。
2.縱向和橫向的坡度均不大于1/1000。
3.軌距與名義值的誤差不大于1/1000,其絕對值不大于6mm。
4.鋼軌接頭間隙在2~4mm之間,接頭處兩軌頂高度差不大于2mm,兩根鋼軌接頭必須錯開1.5m。
1.4 檢查各主要螺栓的緊固情況,焊縫及主角鋼無裂紋、開焊等現象。
1.5 檢查機械傳動的齒輪箱、液壓油箱等的油位符合標準。
1.6 檢查各部制動輪、制動帶(蹄)無損壞,制動靈敏;吊鉤、滑輪、卡環、鋼絲繩應符合標準;安全裝置(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行走、高度變幅限位及大鉤保險等)靈敏、可靠。
1.7 操作系統、電氣系統接觸良好,無松動、無導線裸露等現象。
1.8 對于帶有電梯的塔機,必須驗證各部安全裝置安全可靠。
1.9 配電箱在送電前,聯動控制器應在零位。合閘后,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方可上機。
1.10 所有電氣系統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護。每20m作一組接地不得與建筑物相連,接地電阻不得大于4Ω(歐)。
1.11 起重機各部位在運轉中1m以內不得有障礙物。
1.12 塔式起重機操作前應進行空載運轉或試車,確認無誤方可投人生產。
2 安全操作
2.1 司機必須按所駕駛塔式起重機的起重性能進行作業。起吊重物必須遵守本規程30.1.7條規定執行。
2.2 機上各種安全保護裝置運轉中發生故障、失效或不準確時,必須立即停機修復,嚴禁帶病作業和在運轉中進行維修保養。
2.3 司機必須在佩有指揮信號袖標的人員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手勢進行操作。操作前應發出音響信號,對指揮信號辨不清時不得盲目操作。對指揮錯誤有權拒絕執行或主動采取防范或相應緊急措施。
2.4 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警報值時,司機必須嚴密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2.5 操作時司機不得閑談、吸煙、看書、報和做其他與操作無關事情。不得擅離操作崗位。
2.6 當吊鉤滑輪組起升到接近起重臂時應用低速起升。
2.7 嚴禁重物自由下落,當起重物下降接近就位點時,必須采取慢速就位。重物就位時,可用制動器使之緩慢下降。
2.8 使用非直撞式高度限位器時,高度限位器調整為:吊鉤滑輪組與對應的最低零件的距離不得小于1m,直撞式不得小于1.5m。
2.9 嚴禁用吊鉤直接懸掛重物。
2.10 操縱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點開始,推到第一擋,然后逐級加擋,每擋停1~2s,直至最高擋。當需要傳動裝置在運動中改變方向時,應先將控制器拉到零位,待傳動停止后再逆向操作,嚴禁直接變換運轉方向。對慢就位擋有操作時間限制的塔式起重機,必須按規定時間使用,不得無限制使用慢就位擋。
2.11 操作中平移起重物時,重物應高于其所跨越障礙物高度至少100mm。
2.12 起重機行走到接近軌道限位時,應提前減速停車。
2.13 起吊重物時,不得提升懸掛不穩的重物,嚴禁在提升的物體上附加重物,起吊零散物料或異形構件時必須用鋼絲繩捆綁牢固,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約50cm停住,確定制動、物料綁扎和吊索具,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升。
2.14 起重機在夜間工作時,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2.15 起重機在停機、休息或中途停電時,應將重物卸下,不得把重物懸吊在空中。
2.16 操作室內,無關人員不得進入,禁止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2.17 起重機嚴禁乘運或提升人員。起落重物時,重物下方嚴禁站人。
2.18 起重機的臂架和起重物件必須與高低壓架空輸電線路的安全距離,應遵守本規程表30.1.6的規定。
2.19 兩臺搭式起重機同在一條軌道上或兩條相平行的或相互垂直的軌道上進行作業時,應保持兩機之間任何部位的安全距離,最小不得低于5m。
2.20 遇有下列情況時,應暫停吊裝作業:
1.遇有惡劣氣候如大雨、大雪、大霧和施工作業面有六級(含六級)以上的強風影響安全施工時。
2.起重機發生漏電現象。
3.鋼絲繩嚴重磨損,達到報廢標準(鋼絲繩報廢標準見附錄A)。
4.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顯示不準確。
2.21 司機必須經由扶梯上下,上下扶梯時嚴禁手攜工具物品。
2.22 嚴禁由塔機上向下拋擲任何物品或便溺。
2.23 冬季在塔機操作室取暖時,應采取防觸電和火災的措施。
2.24 凡有電梯的塔式起重機,必須遵守電梯的使用說明書中的規定,嚴禁超載和違反操作程序。
2.25 多機作業時,應避免兩臺或兩臺以上塔式起重機在回轉半徑內重疊作業。特殊情況,需要重疊作業時,必須保證臂桿的垂直安全距離和起吊物料時相互之間的安全距離,并有可靠安全技術措施經主管技術領導批準后方可施工。
2.26 動臂式起重機在重物吊離地面后起重、回轉、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嚴禁帶載變幅。允許帶載變幅的起重機,在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時,不得變幅。
2.27 起升卷揚不安裝在旋轉部分的起重機,在起重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回轉。
2.28 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多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額定負荷,對超負荷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2.29 彎軌路基必須符合規定,起重機拐彎時應在外軌面上撒上沙子,內軌軌面及兩翼涂上潤滑脂。配重箱應轉至拐彎外輪的方向。嚴禁在彎道上進行吊裝作業或吊重物轉彎。
3 停機后檢查
3.1 塔式起重機停止操作后,必須選擇塔式起重機回轉時無障礙物和軌道中間合適的位置及臂順風向停機,并鎖緊全部的夾軌器。
3.2 凡是回轉機構帶有常閉或制動裝置的塔式起重機,在停止操作后,司機必須搬開手柄,松開制動,以便起重機能在大風吹動下順風向轉動。
3.3 應將吊鉤起升到距起重臂最小距離不大于5m位置,吊鉤上嚴禁吊掛重物。在未采取可靠措施時,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限制起重臂隨風轉動。
3.4 必須將各控制器拉到零位,拉下配電箱總閘,收拾好工具,關好操作室及配電室(柜)的門窗,拉斷其他閘箱的電源,打開高空指示燈。
3.5 在無安全防護欄桿的部位進行檢查、維修、加油、保養等工作時,必須系好安全帶。
3.6 作業完畢后,吊鉤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上。
3.7 填寫機械履歷書及其規定的報表。
4 附著、頂升作業
4.1 附著式固定式起重機的基礎和附著的建筑物其受力強度必須滿足塔機的設計要求。
4.2 附著時應用經緯儀檢查塔身的垂直并用撐桿調整垂直度,其垂直度偏差不得超過2/1000。
4.3 每道附著裝置的撐桿布置方式、相互間隔和附墻距離應符合原生產廠家規定。
4.4 附著裝置在塔身和建筑物上的框架,必須固定可靠,不得有任何松動。
4.5 軌道式塔式起重機作附著式使用時,必須加強軌道基礎的承載能力和切斷行走電機的電源。
4.6 風力在四級以上時不得進行頂升、安裝、拆卸作業,作業時突然遇到風力加大,必須立即停止作業,并將塔身固定。
4.7 頂升前必須檢查液壓頂升系統各部件的連接情況,并調整好爬升架滾輪與塔身的間隙,然后放松電纜,其長度略大于總的頂升高度,并緊固好電纜卷筒。
4.8 頂升操作的人員必須是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并分工明確,專人指揮,非操作人員不得登上頂升套架的操作臺,操作室內只準一人操作,必須聽從指揮。
4.9 頂升作業時,必須使塔機處于頂升平衡狀態,并將回轉部分制動住。嚴禁旋轉臂桿及其他作業。頂升發生故障,必須立即停止,待故障排除后方可繼續頂升。
4.10 頂升到規定自由行走高度時必須將搭身附著在建筑物上再繼續頂升。
4.11 頂升完畢應檢查各連接螺栓按規定的預緊力矩緊固,爬升套架滾輪與塔身應吻合良好,左右操縱桿應在中間位置,并切斷液壓頂升機構電源。
4.12 塔尖安裝完畢后,必須保證塔身平衡。嚴禁只上一側臂就下班或離開安裝作業現場。
5.1 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應遵守以下規定:
1.凡從事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操作人員必須經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事安裝、拆卸工作。
2.塔式起重機安裝、拆卸的人員,應身體健康,并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患有高血壓、心臟病、色盲、高度近視、耳背、美尼爾癥、癲癇、暈高或嚴重關節炎等疾病者,不宜從事此項操作。
3.安裝、拆卸人員必須熟知被安裝、拆卸的塔式起重機的結構、性能和工藝規定。必須懂得起重知識,對所安裝、拆卸部件應選擇合適的吊點和吊掛部位,嚴禁由于吊掛不當造成零部件損壞或造成鋼絲繩的斷裂。
4.操作前必須對所使用的鋼絲繩、卡環、吊鉤、板鉤等各種吊具、索具進行檢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5.起重同一個重物時,不得將鋼絲繩和鏈條等混合同時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6.在安裝、拆卸過程中的任何一個部分發生故障及時報告,必須由專業人員進行檢修,嚴禁自行動手修理。
7.安裝過程中發現不符合技術要求的零部件不得安裝。特殊情況必須由主管技術負責人審查同意,方可安裝。
8.塔式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負荷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不得超過2/1000,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拆卸必須認真執行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交底,并應統一指揮、專人監護。塔身上不得懸掛任何標語牌。
9.安裝、拆卸高處作業時,必須穿防滑鞋、系好安全帶。
5.2 塔式起重機軌道鋪設應遵守以下規定:
1.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基礎必須設置鋼筋混凝土基礎,該基礎必須能夠承受工作狀態下的最大載荷,并應滿足塔機基礎的橫向偏差、縱向偏差、軌距偏差等項要求。
2.軌道不得直接敷設在地下建筑物上面(如暗溝、人防等設施)。
3.敷設碎石前的路面,必須壓實。軌道碎石基礎必須整平搗實,道木之間應填滿碎石。鋼軌接頭處必須有道木支承,不得懸空。
路基兩側或中間應設排水溝,路基不得積水。道碴層厚度不得少于20cm(枕木上、下各10cm);碴石粒徑為25~60mm。
4.起重機軌道應通過墊塊與道木連接。軌道每間隔6m設軌距拉桿一個。
5.塔式起重機的軌鋪應設不少于兩組接地裝置。軌道較長的每隔20m應加一組接地裝置,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6.路基土壤承載力必須符合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規定的要求。
7.距軌道終端1.5m處必須設置極限位置阻擋器,其高度應不小于行走半徑。
8.冬季施工時軌道上的積雪、冰霜必須及時清除干凈。起重機在施工期內,每周或雨、雪后應對軌道基礎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應及時調整。
9.塔機的軌道鋪設完畢,必須經有關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塔機的安裝。
10.塔機行走范圍內的軌道中間嚴禁堆放任何物料。
蘇公網安備 32030302000138號